招生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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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27 10:46:2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学院招生工作,不断完善招生工作体系,全面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根据国家有关高校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以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二条  学院成立董事会、党委会、院务会领导的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实施招生工作。

第三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招生工作任务落实到岗位,责任明确到个人,建立招生工作责任制。

第四条  学院每年定期召开招生工作专项会议,根据国家有关高校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以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明确招生工作有关纪律,确定招生工作的具体原则和办法,讨论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审定学院招生计划、招生章程与招生工作方案;招生日常工作由分管院领导牵头组织与协调。

第五条  招生就业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订招生章程与招生工作方案,经学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招生计划的衔接,科学合理地做好分省、分专业的计划分配工作。

(三)负责招生宣传与咨询工作。

(四)负责招生录取的组织与管理工作。

(五)负责新生数据的统计分析与新生资格审查工作。

(六)完成上级或学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在招生方面的职责:

(一)教务处负责年度招生专业的拟定;组织新增专业的申报;

    (二)督导处负责对招生与招生考试实行全程监督。

(三)后勤处负责招生考试与录取现场的后勤服务、秩序维护工作。

(四)信息中心负责招生考试设施设备,做好录取系统和录取现场硬件设备的安装、调试和网络安全防护工作。

第三章  招生宣传与咨询

第七条  严格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关于招生宣传工作的要求,突出正面引导,避免信息误导,通过各种有效渠道,把有关政策规定、报考条件、录取规则、志愿填报规则、学校概况、助学渠道以及防欺诈警示等内容宣传到位,不得超出规定的范围。

第八条  充分发挥校园媒体在招生宣传方面的作用,动员全校师生参与招生宣传,广泛做好招生宣传与咨询工作。

第九条  设立招生咨询电话,对考生提出的各种问题进行耐心解答,同时通过学院网站及时公布有关招生信息与政策,方便考生查询。

第四章  招生计划与招生章程

第十条  年度招生计划由学院专门会议确定,经省教育厅核批后执行;实行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与各专业就业情况(就业率)和报到率适度挂钩,逐步扩大外省生源计划。

第十一条  招生章程是学院向社会公布招生信息的主要形式,是开展招生工作的依据。招生章程的内容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实事求是,不得进行任何虚假宣传或虚假承诺,不得误导考生。

第十二条  每年的招生章程须经学院法定代表人审查签字,并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后方可正式向社会公布(上传至“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公布后不得擅自更改。招生章程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录取规则:按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充分尊重考生志愿的情况下,按总分优先同时兼顾相关科目成绩的原则确定录取专业;录取艺术类考生时,除了文化成绩与专业成绩,还要结合个人素质、外形条件等因素。

(二)调档比例:按招生计划的1:1.2的比例调档。

(三)退档原则:考生分数未达到所报专业录取分数,且不服从专业调剂者;投档分数偏低的考生;未达到本院专业成绩或文化单科成绩录取分数者;身体条件不符合相关专业要求者;自愿放弃录取者。

(四)外语语种要求:英语。

(五)体检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对照专业要求,认真审阅体检表。

(六)学费标准:按省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执行。

(七)招生对象:参加全国普通高考的应、往届高中毕业生或参加湖南省对口升学考试的应届中专职高及同等学历的毕业生。

第五章  招生经费

    第十三条  学院在年度财务预算中按一定比例划拨招生专项经费,由招生就业处专款专用。招生经费应严格按照财务相关规定,做到开支规范、账目清晰。

第六章  录取工作

第十四条  录取期间设立录取、咨询、后勤保障等工作小组,分别负责招生录取工作中的计划控制、学生信息下载上传、学生档案审阅、网络维护、录取信息统计、录取通知书打印、邮寄和网上录取查询等工作。

第十五条  录取工作开始前,招生就业处要做好对网上录取相关工作人员的政策、技术、安全培训及纪律教育;网络中心要做好录取系统和硬件设备的安装、调试、安全防护及基础数据核准导入工作。

第十六条  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按照省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程序,按时完成调档、阅档、退档、审核等各环节的工作。录取学生名单及专业的确定必须按照学院当年招生章程规定的原则执行,并经分管院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确定。

第十七条  严格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六公开”、“六不准”和“八条禁令”的要求,对录取现场进行管理,努力排除各种干扰,确保录取场所秩序的稳定;非学院领导和招生工作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录取机房。

第七章  招生工作原则与纪律

第十八条  招生录取工作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一)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

(二)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择特录取,适当兼顾对学院发展有影响的社会关系。

(三)按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按总分优先同时兼顾相关科目成绩确定录取专业。

(四)对于录取中出现的重大问题,通过“集体议事、民主决策”形式处理。

(五)不得擅自扩大招生计划,不得委托中介机构组织生源,不允许中介参与招生。

第十九条  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办事程序进行工作,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二)不准违反国家政策规定招生,不准对考生作出不符合国家政策的承诺。

(三)不得游离于正常工作体制之外招生,不准协助、参与任何中介组织或个人的非法招生活动。

(四)在招生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名义和理由向学生及家长索取钱物或接受贿赂。

(五)不得将非工作人员带入录取现场,不得擅自公开考生档案及其个人信息,不得擅自向外透露尚未公开的招生信息,不得擅自给未经省考试院核准录取的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条  招生录取工作人员违反招生工作原则和纪律,造成不良后果的,要按照招生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予以严肃查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给予撤销其招生工作职务或直接开除:

(一)在招生录取中偷换、涂改考生志愿、考试成绩及其他有关材料(包括计算机记载的考生信息),指使、纵容、协助、伙同他人舞弊。

(二)在招生录取中徇私舞弊,不按录取规定招收学生,或擅自招收不达录取标准的学生。

(三)在招生中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致使招生工作受到重大损失。

(四)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非法招生活动。

(五)以任何名义或理由向考生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费用。

(六)其他破坏招生工作的行为。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在招生中行贿受贿、敲诈勒索。

(二)有其他情节严重的招生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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